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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情播报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(三)

2017-05-25 爱八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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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责情形一:党的建设缺失

条例原文:

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的,应当予以问责:

(二)党的建设缺失,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,组织生活不健全,党组织软弱涣散,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,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,作风建设流于形式,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,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,损害党的形象,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。

案例:

某国企 30 多家所属单位未成立党组织,党的基层组织不健全,有党员无组织,党员处于脱管状态和违规发展党员。2015年 7 月至 9 月,中央巡视组对某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进行专项巡视时,发现该企业下属某单位有 60 多名党员处于脱管状态。

结论:

 该国企存在党的基层组织不健全,有党员无组织和违规发展党员的问题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,党的建设缺失,组织生活不健全,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被问责。

处理结果:

2015 年 9 月,该单位上级党委对存在“有党员处于脱管状态和违规发展党员”问题的党委班子成员进行了诫勉谈话,对其提出严肃批评。该单位党委还在 2015 年 11 月召开党委会,对此事进行了通报,严肃有关纪律,每位党委委员作了检讨。目前,该企业已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,所属单位未成立党组织、党员脱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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